English

企业间不得借贷非法协议无效

2000-04-26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林靖 我有话说

日前,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投资纠纷案。原告北京兵工科技贸易公司诉称,1997年12月28日,他们与被告北京市大原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于同年12月28日向被告支付投资款10万元。合同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返还投资款及投资利润。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北京市大原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目前尚未就此事作出答辩。

石景山法院审理认为,北京兵工科技贸易公司与北京市大原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名义是双方合作经营,实际上为企业间的资金借贷。而借贷款业务是金融行为,依法只有国家许可的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北京兵工科技贸易公司未取得金融许可证亦非金融机构,依法不得出借资金,北京市大原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短缺,应向金融机构依法进行贷款,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违反了国家金融法规,故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北京市大原野食品有限公司依协议取得的借款本金应当返还。对双方违法借贷行为,法院将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依法予以制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北京市大原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北京兵工科技贸易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诉讼费3510元,由北京兵工科技贸易公司负担1755元;由北京市大原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55元。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